(2017)湘051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智军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智军,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71号原告:龚智军,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晖,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原告龚智军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龚智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龚智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浪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梁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