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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智军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智军,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71号原告:龚智军,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潮晖,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原告龚智军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龚智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龚智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浪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梁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