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09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潘,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康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