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凤香、陈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香,陈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53号申请人:孙凤香,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陈洪英,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孙凤香与被执行人陈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0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洪英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洪英名下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房产两套,查封价值为2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