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芳、唐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芳,唐勇成,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芳,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唐勇成,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72644490。法定代表人:毛萧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陈志芳与唐勇成、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唐勇成、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唐勇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对第三人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物资分公司享有170万元到期债权。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第三人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物资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第三人于2017年5月5日,将该170万元汇至本院指定账户,本院于当日扣除执行费61400元后,将余款1638600元支付给陈志芳。2017年5月19日,本院将扣划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00元及50065元,两笔合计70665元支付给陈志芳。2017年5月15日,陈志芳与唐勇成、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志芳申请法院解除对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了保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陈志芳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唐勇成、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