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地峰、赵永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刘地峰,赵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特7号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苏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地峰,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赵永菊,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地峰、赵永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