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西娟与XX、奇台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娟,XX,奇台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513号原告:李西娟,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108团一连金博瑞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2号楼1-10号。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75号华洋实业集团综合办公楼四楼(1-3层)。负责人: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健,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李西娟与被告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被告奇台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西娟于2017年6月9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西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退还给原告李西娟,其他诉讼费用90元,由原告李西娟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