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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7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喜云与杜贻君、杜军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喜云,杜贻君,杜军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765—2号原告:马喜云,女,汉族,农民,1948年11月14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杜贻君,男,汉族,农民,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杜军营,男,汉族,农民,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76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杜贻君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9日被告杜怡君拿出7000元(七千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杜贻君的鲁H×××××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贻君的鲁H×××××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