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良俊与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俊,何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良俊,男,汉族,1934年1月6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何建康,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李良俊申请执行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到期债权,现需等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奇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