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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梅、戴华军、黄国栋、熊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亚梅,戴华军,黄国栋,熊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193D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111492384。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被执行人:刘亚梅,女,1976年2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戴华军,男,1965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黄国栋,男,1958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熊玉芬,女,1959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梅、戴华军、黄国栋、熊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