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艳辉与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辉,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18号申请人周艳辉,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荣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广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艳辉与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1647220、1655336、7325150、7325266、7325291、7325303、7325319、7325330、7348661、7348671、8204249共计十一个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659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1647220、1655336、7325150、7325266、7325291、7325303、7325319、7325330、7348661、7348671、8204249共计十一个商标予以查封。保全费6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