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洪义诉甄洪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甄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209号原告:李XX,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XX县。被告:甄XX,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XX县。原告李XX与被告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买卖合同生效;2.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X于2014年3月15日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X**的XX车以价格3800.00元卖给被告,并交付车辆,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甄XX辩称,承认车辆买卖的事实,但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因我又把车卖了,时隔3年现在也找不到买我车的人,车辆也找不到,无法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XX于2014年3月15日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X的XX车以价格3800.00元卖给被告,并交付车辆,当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甄XX不到一年又将该XX车卖给第三人,现找不到第三人,车辆也找不到。经调取XX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本案中涉及的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8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2月25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本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原告李XX名下,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车牌号为×××,原告李XX于2014年3月15日将该车卖给被告甄XX,被告甄XX给付原告3800.00元车款,原告交付了车辆。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因该车已到强制报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XX与被告甄XX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