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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07号原告: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富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09197928。法定代表人:吴启雷,董事长。被告:陈建勇,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明光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管 震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允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