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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与胡莲俤、邓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胡莲俤,邓旭升,福建省南平市华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1162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97号园区东路1号4幢1层。法定代表人:朱进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荣,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莲俤,女,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升(系胡莲俤孙子),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邓旭升,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华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号。股东:邓旭升。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发公司)与被告胡莲俤、邓旭升、福建省南平市华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剑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荣、被告邓旭升(胡莲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鑫公司的股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剑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邓旭升、胡莲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华鑫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日,邓建华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剑发��司借款30万元,该款按邓建华的指示转入华鑫公司账户。因邓建华无法按约还款,向剑发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华鑫公司作为保证人。2017年1月12日,邓建华因车祸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邓旭升、胡莲俤。邓旭升、胡莲俤辩称,答辩人放弃继承邓建华的遗产,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华鑫公司辩称,对担保责任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邓建华向剑发公司借款30万元。剑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将借款30万元转入华鑫公司9050×××96账户中。因邓建华未偿还借款本息,其向剑发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兹向剑发公司借款30万元,从2016年3月起每月还款不低于2万。”华鑫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同时查明,邓建华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邓建华与徐秀敏于1996年5月13日登记离婚,邓建华与徐秀敏生育一子邓旭升。邓建华的父亲邓世桎于2004年8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籍。胡莲俤系邓建华的母亲。华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建华,华鑫公司的股东为邓旭升、邓建华。本院认为,剑发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还款计划承诺书》可以证明剑发公司与邓建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邓建华应向剑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邓建华去世,胡莲俤、邓旭升系邓建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邓建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现胡莲俤、邓旭升在答辩中陈述其均放��对邓建华遗产的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胡莲俤、邓旭升放弃对邓建华遗产的继承,故对于邓建华所负的债务在邓建华的遗产范围内均不负有偿还责任。对剑发公司要求胡莲俤、邓旭升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华鑫公司应对邓建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南平市华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华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债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游春晖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