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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业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业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业林,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业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桂09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业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陈业林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业林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业林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业林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微审判员 张万龙审判员 王少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广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