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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010号原告:于冬,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原告于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冬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黄海书 记 员 刘桂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