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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廷宗与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宗,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939号原告:张廷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被告: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德昌县香城大道33号。注册号:513424000002042.法定代表人:高明华原告张廷宗与被告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廷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廷宗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明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