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松洪、黄松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松洪,黄松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85号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圳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松洪,男,汉族。被告:黄松镇,男,汉族。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松洪、黄松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松洪、黄松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植朝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