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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6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000660190208216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