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维礼、张军与钱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礼,张军,钱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礼,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钱永建,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礼、张军与被执行人钱永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15855.7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钱永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礼、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