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玉与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934号原告:苏玉,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邓小刚,女,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两河镇。被告:首发源美容美发,住所在江北大道。本院受理原告苏玉诉被告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