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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玉与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934号原告:苏玉,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邓小刚,女,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两河镇。被告:首发源美容美发,住所在江北大道。本院受理原告苏玉诉被告邓小刚、首发源美容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