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6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艳波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波,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5999号原告:张艳波,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北京市天然气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北京市天然气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工业大厦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彰,1959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业大厦三层306室)。委托代理人:宁鹏达,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工业大厦三层306室)。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21房间。负责人:王汝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勋然,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人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21房间。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波,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3号楼7421房间。原告张艳波(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彰、八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艳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宇公司赔偿三个衣柜的损失7519.6元、房屋修缮费29620元、修缮房屋期间的租房费用5000元、纯羊毛地毯损坏赔偿金160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0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2013年11月25日下午6时,环宇公司在涉案房屋门厅阀井进行供暖设施维护换��施工作业,造成涉案房屋内暖气片泄漏跑水,导致屋内设施及物品受损。环宇公司在作业时并未提前通知我,当时我也不在涉案房屋。当天晚上9时,我回到涉案房屋中,开门看到室内蒸汽一片,所有室内家具和地面均浸泡在水中,紧急查看后发现卫生间暖气片在跑水,就紧急报小区物业公司,并到门厅阀井室关断暖气供水阀门,室内暖气片随之停止泄漏。事故造成涉案房屋内木质地板、地毯和家具被水浸泡损坏,并致楼下房屋漏水。2013年11月30日下午,我联系环宇公司的工作人员王玉军及事发当日维修作业的工作人员赵利波到涉案房屋中进行事故确认,我向环宇公司提出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要求。我、王玉军和赵利波当场签署了事故确认备忘录,王玉军和赵利波提出要向公司领导汇报,由领导决定赔偿事宜。但之后环宇公司并未联系过我,也没有进行赔偿的任何表示。2014年9月26日,我向环宇公司递交了书面告知书,希望得到环宇公司的答复,但环宇公司依然置之不理。环宇公司辩称:不同意张艳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张艳波所述的换阀作业并非我公司进行。事发后张艳波进行报修,我公司及时上门抢修,已经履行完我公司的义务。八冶公司辩称:不同意张艳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人员赵利波签署备忘录,只是到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并非承认我公司对此次事故负责。张艳波室内的采暖设备属于其私有财产,其发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承担修复费用。另,张艳波室内的散热片使用年限较长,设备老化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张艳波系涉案房屋的业主,环宇公司系涉案房屋的供暖单位。2013年11月25日,涉案房屋主卫生间的暖气片发生跑水,导致涉案房屋被浸泡。发生跑水的原因系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跑风阀脱落,从而导致从该处跑水。关于跑水原因,张艳波认为,因涉案房屋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环宇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和11月24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将暖气片的跑风阀拧开进行放气放水,但并没有修好。经向小区物业了解,2013年11月25日,环宇公司到涉案房屋外的阀井再次进行维修。张艳波认为跑水原因是通过环宇公司的维修,涉案房屋的暖气片开始通水,管道里产生压力,而之前环宇公司将跑风阀拧开后并未拧紧,导致管道里的压力将跑风阀顶开,从而导致跑水发生。环宇公司称其仅于2013年11月16日和11月24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但维修过程中并未动过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跑风阀,2013年11月25日其并未前去进行维修。张艳波称环宇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和11月24日进行维修时动过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跑风阀。环宇公司认为跑水原因在于跑风阀存在质量问题。八冶公司亦认为跑水原因在于跑风阀年久失修的质量问题。2013年11月30日,张艳波、环宇公司人员王玉军及八冶公司人员赵利波签署《备忘录》,内容如下:“三方就2013年11月25日(周日)供暖公司维修作业致50楼306室暖气跑水一事进行确认。事实经过:入冬以来,自供暖开始,306室暖气一直不热,306室进行报修(16日),供暖公司上门维修,未修好。2013年11月24日周六下午,306室继续报修暖气不热,供暖公司上门维修,但还是未修好,供热公司分析阀井��水阀门损坏,需更换。周六当日结束修理返回。2013年11月25日,业主上午出门,晚上9点返回家中,开门发现家中暖气正在跑水,屋内蒸汽一片,所有房间地面泡水,业主紧急跑到阀井中,关进水阀门,屋内暖气停止跑水。业主报物业进行维修,物业派员上门维修和清理卫生。当晚供热公司修复恢复。物业当日证实,25日周日下午6时供热公司进行了换阀作业。事后,业主协商供热公司就暖气跑水造成屋内地板和墙壁开裂等损失进行沟通确认,并提出恢复地板和屋内设施,并对楼下206室的跑水浸漏进行确认。以上为跑水事实经过,三方进行确认。”环宇公司称上述《备忘录》中“物业当日证实,25日周日下午6时供热公司进行了换阀作业”这句话是张艳波后填的,并未经过三方确认,就此提交其拍照留存的《备忘录》照片,显示其中没有“物业当日证实,25日周日下午6时供热公司进行了换阀作业”这句话。张艳波称三方签署《备忘录》并拍照后,一起在屋里聊天时,物业说环宇公司在事发当天进行作业,所以张艳波要求加上这一句话,这句话是经过其他两方同意后加的。八冶公司称记不清相关事实。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修缮费用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涉案房屋修缮费用为29620元。诉讼中,本院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勘验,发生跑水的暖气片位于主卫生间的洗脸盆下方,较为隐蔽,不易接触到。屋内主卧两个衣柜和衣帽间的一个衣柜有被水浸泡的痕迹。期间,环宇公司的工作人员王玉军称,其在事发前两次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发现可能是阀井的电磁阀的问题,就通知八冶公司,2013年11月25日八冶公司前去维修电磁阀。八冶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其并未接到环宇公司电话,亦未前去维修电磁阀。现场勘验同日,本院前往涉案房屋附近的房屋中介,调查发现涉案房屋的月租金在1万元以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备忘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跑水原因为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跑风阀脱落所致,而该暖气片的跑风阀发生脱落,原因或为暖气片的质量问题���或为人为所致。环宇公司与八冶均称事故原因可能为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质量问题,但未有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根据张艳波及环宇公司所述,双方仅称事故原因系暖气片的跑风阀脱落,并未谈到暖气片的跑风阀有损坏。且本院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时,亦未发现主卫生间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故此,难以认为该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环宇公司于事发前两次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维修,而维修的内容正是将暖气片的跑风阀拧松以放气放水,在此之后便发生跑风阀脱落的事故,环宇公司虽称其并未从动过主卫生间的暖气片的跑风阀,但张艳波表示环宇公司动过跑风阀,双方所述不一,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卫生间暖气片位于洗脸盆的下方,不易接触到,如非有意拧松,该跑风阀应不会轻易脱落。��此,本院认为,不能排除环宇公司动过主卫生间暖气片的跑风阀的可能性。从常理判断,环宇公司刚进行维修,并进行了将涉案房屋屋内暖气片的跑风阀拧松的操作,不久之后涉案房屋即发生跑风阀脱落事故,在难以认定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断定环宇公司于事发前的维修作业与跑风阀脱落导致跑水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应对事故非其维修作业造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环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非其维修作业所致,可以认定环宇公司于事发前的维修作业与跑风阀脱落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张艳波称2013年11月25日环宇公司前往涉案房屋外进行了换阀作业,环宇公司对此进行否认,环宇公司人员王玉军称11月25日系八冶公司前去维修电磁阀,而八冶公司称其并未前去维修电磁阀。张艳波虽提交《备忘录》中有“物业当日证实,25日周日下午6时供热公司进行了换阀作业”的表述,但环宇公司提交的《备忘录》的照片中并没有上述表述。在此情况下,对于2013年11月25日环宇公司是否前去涉案房屋外进行维修作业,难以证实,亦难以证伪。根据以上分析,环宇公司于事发前的维修作业与暖气片的跑风阀脱落导致跑水具有高度关联性,如环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非其维修作业造成,则应由环宇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环宇公司辩称事发当天系八冶公司前去进行维修作业,但未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环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艳波主张的各项损失,三个衣柜的损失确实存在,本院根据衣柜的购买价、使用时间、损坏程度酌情确定;关于房屋修缮费用,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本院予以支持;修缮房屋期间的租房费用于法有据,且张艳波的主张未超过合理限度,本院予以支持;纯羊毛地毯损失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艳波三个衣柜的损失二千五百元、房屋修缮费用二万九千六百二十元、修缮房屋期间的租房费用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张艳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艳波已预交,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艳波)。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张艳波负担16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负担728元(原告张艳波已预交227元,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艳波;剩余501元由被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书亮审 判 员 XX林代理审判员 周 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