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久贤与高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贤,高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久贤,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第三组32号。被执行人:高宏春,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列电自建房8栋13号。本院在执行王久贤申请执行高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40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