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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长松与常熟市博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松,常熟市博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412号原告:王长松,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博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906424。原告王长松与被告常熟市博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随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对管辖异议不予审查。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