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金波欠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310号被执行人袁金波,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袁金波欠缴诉讼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合议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移交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金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袁金波缴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保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