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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雅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雅云,北京大阁上好工贸有限公司,周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程雅云(CHOUYA-YUN),女,加拿大籍,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阁上好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宏昌(CHOUHONG-CHANG),男,加拿大籍,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加枫华敬老院医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阁上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雅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大成,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急救中心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程雅云、周宏昌、北京大阁上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雅云、周宏昌、大阁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对投资金额及性质认定不清。贾大成未提供55万元中的10万元确已支付的证据,且北京中加枫华敬老院的设置批准书及邮件等显示本案借款已转为贾大成的合作经营投资款。2.根据大阁公司章程规定,大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应属无效。且周宏昌和大阁公司是受胁迫在担保函签章,也应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程雅云、周宏昌、大阁公司提出反诉时自认程雅云原向贾大成借款5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转为投资款,但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大阁公司的内部章程规定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程雅云、周宏昌、大阁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雅云、周宏昌、北京大阁上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