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林加并与魏自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并,魏自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966号原告:林加并,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魏自立,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403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03200X。法定代表人:庄子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并与被告魏自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林加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加并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加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加并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