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小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初144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艳,女,1982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汉族,大学文化,质量工程师,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枫桥派出所抓获;2016年12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陶蓉,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严家新、被告人刘小艳及其辩护人陶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小艳伙同章朋(已判决)通过虚构社会关系,伪造河南省电力公司《项目入围通知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严家新等人的信任,以其能帮助严家新等人承揽罗山县电力公司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为幌子,共骗取严家新人民币136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章朋骗取严家新的钱款,其开始不知情,其没有参与第一笔30万元的诈骗。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小艳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请求对刘小艳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章朋(已判刑)通过虚构被告人刘小艳(章朋女��)的社会关系,以其能帮助被害人严家新等人承揽罗山县电力公司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严家新人民币30万元;此后,在严家新等人向刘小艳核实其社会关系时,刘小艳予以认可,进一步取得严家新等人的信任;至2015年,章朋与刘小艳一起又先后骗取严家新人民币10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1、被害人严家新20**年8月29日陈述:我来报案。2012年8、9月份,章某找我说他有一个侄孙叫章朋,岳父是江苏省省委常委樊金龙,现在罗山县电力公司准备建办公楼,而河南省电力总公司的老总是从江苏省电力总公司的副总提起来的,而且提拨是通过章朋的岳父帮忙才办成的。如果有谁想承建罗山县电力公司的工程,章朋可以请他的岳父出面拿下。我当时有点心动了,我自己就是干工程的,能承包下来这个工程很不错。章某说工程拿下后他和章朋拿3%的提成,关系由他们跑,而且说可以拿下这个工程,我拿钱就行。章某让我提前拿出3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我们通过核实江苏省委常委确实有个叫樊金龙的,而且河南省电力总公司一把手也是从江苏省提拔起来的,和章朋说的完全吻合,我就相信了。后来章某和章朋电话联系后,直接由章某出面和我签订一份手写的协议书(这份协议后来因为变更为争取罗山县电业局项目协议销毁了)。按照协议我付30万元作为前期招标费。2012年9月24日,章某将章朋的卡号交给我,章某和我一起用我的农行卡直接转给章朋30万元,章某写了收条。后来因为有新的合伙人加入,这份收条变更为2013年1月25日的章朋出具的收条,包括之前写的那份协议换成了争取罗山县电业局项目协议。之后我一直在罗山等信息,章���那边一直没啥进展消息,每次章某都说快了。到2013年4月,章某说章朋说工程就要下来了,但是还需要60万。2013年4月7日,章朋回罗山,我、黄某1、章某以及章朋、章朋的老婆刘小艳和他母亲一起在南大桥河边红树林茶餐厅吃饭。因为当时只筹到30万,吃饭前交给章某,章朋写了收条,章某签担保人,并说剩下的30万过一段时间再给。2013年5月2日上午,我又拿20万现金给章某,另10万元我通过农行转给章朋,章朋在金三角恒昌酒店附近给我写了30万元的借条。按照协议在5月1日前工程没有中标,但章朋还在继续要钱。我们就商量将协议时间改为7月1日,章某要求章朋在甲方上签名。付款之后又是无期限的等待,章朋又不断以各种理由让我们继续筹款给他。到2013年农历年底,我通过工行给章朋汇了6万元,这笔钱章朋说是赔偿信阳招标公司的,因工程招标要到郑州保险一些。到2014年3月5日上午,章朋回罗山说是为了增加附属,还需要30万。这30万元是黄某1和杜某在南大桥农行给章朋的现金。章朋当即存到银行卡上,并出具了这笔30万的收据。随后,我和黄某1赶到罗山宾馆章朋的房间,章朋再次写了一份协议,将时间推迟到当年的清明节。我们签订《合伙投资协议》有黄某1、刘小艳在场。2015年1月25日,章朋回到罗山交给我们一份《入围通知书》,上面盖有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印章,是直接针对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容是我们公司提供的入围材料已通过审核,具备投标候选人资格,让我们做好报名和投标的后续工作。章朋让我们看了后说还要带走使用,我们就在附近的电脑店复印了一份保存。第二天夜晚在金色阳光章朋的房间,章朋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章朋在保证书里面保证在2015年2月1日之前把工程图纸和招标文件交给我。2015年7月,该工程还是没有进展,就托熟人到罗山县电力公司去打听,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知道这回事,我就着急了,赶紧给章朋打电话,章朋还是坚持说工程确实就要下来了。我坚持让他们回来谈,他和刘小艳就回来了,并说所有的工作都做好了,让我放心。7月21日,章朋两口子联名给我写了一份协议,保证2015年7月30日之前必须发标,否则7月30日之前按协议退还预付款本息。刘小艳签名时把退款时间改为2015年8月5日。现在已经很清楚了,工程是假的,最后退款时间已过了,章朋、刘小艳、章某、章朋的父亲一直在骗我,我只好来报案。我前后一共付给章朋136万。后来主要是章朋和我联系。本来章朋给我出具的都是收条,2014年8月我和黄某1去淮安给章朋送那10万元的时候,因听别人讲改为借条合法,我们就让章朋把所有的收条都改成借条。其2016年5月31日陈述:2012年10月1日,章朋邀请我和章某、黄某1、章朋的老爹章恩田、章朋的妈到淮安去考察,章朋还带我们到某领导人的故居,还说板报上的樊金龙是他老丈人,章朋还一直介绍,使我们相信樊金龙是他老丈人,夜里叫我们到淮安市委家属院去住宿,他说这是樊金龙给刘小艳的房子,我和黄某1没有去,刘小艳默认了。总之通过这次我们更加相信他有这个关系。其2016年5月6日自书的《关于章朋、刘小艳、章某对我实施团伙诈骗的详细经过》在卷,内容与其上述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其2016年5月6日自书的《关于章朋借款6万元的说明》:2013年11月份左右,章朋找我说为了工程发标起见,决定将招标办公地点由信阳挪至郑州。对原信阳对此项目招标公司需要6万元损失赔偿。要我方拿出6万元由他赔偿给对方,从而保证工程项目招标不出���险和意外变故。我与杜某、黄某1商量后,同意付给章朋6万元以保证万元一失。我和杜某俩人先后于2013年11月和12月左右分两次从罗山县工商银行转账至章朋账户,每次3万元,共计6万元,章朋未写借条。其2017年5月3日当庭陈述:第一次30万元交给章朋后,到淮安核实刘小艳身份的,之后给钱时她都在场。2、证人章某2015年8月24日证言:我来举报章朋诈骗严家新的事。我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严家新。章朋是我自家的孙,我和他父母熟,之前对他不了解。严家新付款给章朋想搞工程是我介绍的。2012年我们自家人在一起吃饭,章朋父母说章朋的女朋友是江苏省委常委樊金龙的女儿,时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老总葛某在江苏时是樊金龙一手提拔起来的,他们有关系。后来章朋回罗山时就带回一个自称刘小艳的女朋友,我们就问她为啥姓刘不姓樊,章朋说是随���亲姓,并称刘小艳的母亲是原中央某领导人的女儿。章朋的父母经常在自家人面前说儿子的女朋友家庭关系,我们都相信了。我就将这层关系说给严家新听,严家新听后说罗山县电业局要建新大楼,能否找章朋帮忙拿到盖楼的项目。一个多月的一天,章朋和他母亲一块到我家,章朋说可以帮忙,要求先拿30万元活动经费,一个月之内事情搞不成就退钱,我及时告诉严家新,严家新就同意了。2012年9月24日,严家新和他玩伴黄某1、我、章朋四人在城关镇南大桥北地下服装广场上面的农行完成的30万元转账付款,严家新账号转款给章朋的。一个月后,严家新让我联系章朋,章朋说事情正在办理中,还要30万元现金。严家新让我在章朋打的借条上签上担保人的名字。过后章朋还未将事情办好,又找理由要30万。我提醒严家新事情有点悬,再不能给章朋钱了,当心受骗。严家���说事情到这种程度,60万是丢,90万也是丢,以免章朋说是钱未到位搞不成的。2013年5月2日,严家新只好又给了30万元。再往后,就是严家新和章朋直接联系、付钱,我就没有参与了。后来章朋又找严家新要了46万元。到现在章朋也未将事情办成。去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上午,严家新给我打电话,说是章朋带来电业局盖楼《入围通知书》,让我到罗山新都国际酒店来看看。我赶到时,严家新和黄某1手里拿一份《入围通知书》的复印件,严家新说原件章朋带走了,我们看后觉得是假的,但章朋说是真的。章朋到现在还称事情可以办成,让继续等。其2015年9月24日证言:严家新准备好协议后给我,我打电话给章朋,章朋觉得可以,2012年9月24日严家新给章朋账号汇款30万元后,当天严家新让我作为甲方签名。我在这中间只是一个引荐人。其2016年5月30日证��:庙仙街上好多人如汪某、张绍宇知道殷某对外宣称章朋的女朋友刘小艳是江苏省委常委樊金龙的女儿,刘小艳的姥爷是原中央某领导人。后来章朋带刘小艳回来,我问他们,他们还承认这个关系。其2016年6月27日证言:2012年以前我没见过章朋,听说他在外上学。大约2012年9月份,章朋和刘小艳回来了,章朋到我家,我问他女朋友的社会关系,他说刘小艳的父亲是樊金龙是江苏省委常委,母亲是原中央某领导人的女儿,刘小艳随母姓。刘小艳也说是真的。3、证人黄某12015年9月8日证言:诈骗的严家新1**万元钱里有我和杜某的钱。2012年9月我听严家新讲他准备搞电业局楼房建设工程,到2013年1月他告诉我他的合伙人要退出问我是否愿意加入,并告诉我这个项目是通过他朋友章某牵线,由章某孙子章朋跑关系协调,我们出资金,章某拿土地使用证作为���押。我觉得项目不错,就同意了。因资金紧张,我提议找我朋友杜某一起出资加入,三人合伙,严家新同意了。2013年1月25日我和杜某每人带10万元现金跟着严家新到南大桥河边红树林餐厅将20万元交给章某,我们签了一份争取罗山电业局施工项目协议,章某作为甲方,严家新为乙方,我和杜某是公证人。2013年4月7日,章朋和他老婆回罗山,我和严家新带着30万元在红树林和他们见面,我们将钱交给章某,章朋写收条。到5月2日我们又筹30万,其中20万交给章某,10万是严家新汇给章朋。后章朋又要60万元,前后一共是136万。之后,章朋一直找各种理由往后推,到2015年1月章朋给我们一份《入围通知书》,到现在工程没中标也不退钱,前不久严家新打听到这工程早没了,章朋一直在骗钱。章朋讲他平时住的是刘小艳父亲樊金龙在淮安当市长时的房子。4、证人杜某2016年6月29日证言:2012年底,黄某1对我说罗山电业局要盖大楼,罗山庙仙的章朋老丈人是江苏省委秘书长樊金龙,河南省电力公司老总葛某是樊金龙提起来的,找章朋跑关系可以把罗山电力公司大楼工程拿下来,这个关系是罗山水利局章某介绍的。5、证人黄某22016年7月5日证言:2012年的时候,谌章金找到我,想拿下罗山电力大楼工程,说罗山水利局的章某有孙子叫章朋,老丈人是江苏省委秘书长樊金龙,河南省电力公司老总葛某是樊金龙提起来的,找葛某帮忙拿下工程没问题。我对工程不懂,就找严家新,他同意了。章某就说先拿30万送礼,事后给他90万好处费,他作为甲方和我们三人签有协议。后来工程过了两个月没开工,我和谌章金就怀疑退出了,章某将我俩的20万元退给我们,以后我没参与了。章某说章朋的老丈人樊金龙已经向葛某打过招呼,说刘小���是原中央某领导人的外孙女,刘小艳的母亲是原中央某领导人的女儿。6、证人殷某2016年5月16日证言:章朋与刘小艳一起生活七、八年但没结婚,刘小艳娘家情况不清楚,反正不是樊金龙的亲戚,她母亲也不是XXX的女儿。章朋收严家新钱我在场两次,一次是30万,另一次记不清。章朋收的钱搞哪去了不清楚,是否送别人了不清楚,没给我,他做什么生意不清楚。其2016年6月28日证言:据刘小艳讲,她父亲是樊金龙,当时是淮安市市长,这是2010年的事,后来我儿子也对我说过,我当时心想是假的,我就不相信。刘小艳的父亲是樊金龙,是淮安市市长,这个关系我在亲戚、自家人一块吃饭时讲过,其他没有讲过。我没对章某讲刘小艳的社会关系,章某可能听别人说的,2012年我小儿上学过客时章某去了,他找章朋谈的,想找章朋帮忙搞罗山电业局大楼工程,章朋当时也答应了,说他回去看看能找到人不。我没有参与运作罗山电力大楼的事。章某没有找我核实过刘小艳的社会关系,我觉得刘小艳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假的。2012年10月,严家新、章某和我等人到淮安市去了,章朋和刘小艳住一套旧房子,是章朋和刘小艳租的房子,我丈夫章恩元趁章朋他们不在家时在屋里翻出一份租赁合同,才知道房子是租的。章朋和刘小艳没有讲过是市委家属院,是以前樊金龙的房子,那破房子也不可能是市委家属院,樊金龙不可能住那样的房子。我听说章朋和刘小艳拿了严家新他们136万元。7、证人葛某2016年8月10日证言:我在河南工作期间,任省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在我任内没有建造罗山电力大楼的项目,也没人请托我运作这个项目。我不认识章朋,也不知道罗山要建电力大楼,不存在许诺和收章朋的钱。8、证人汪某2016年10月21日证言:我与章朋是邻居,经常听他父母说章朋的女朋友刘小艳是原中央某领导人外孙女。2010年5月3日,章朋将刘小艳介绍给我,说刘小艳还是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樊金龙的女儿,刘小艳说她随母姓,是樊金龙前妻的女儿。9、同案犯章朋2016年5月14日供述:我拿严家新的钱有130万,都有借条。从2012年9月20几日至2014年8月共5次,前几次是30万,后有一次是10万,都有借条。我们合伙作工程,前期为争取罗山县电业办公大楼这个项目。因为我认识河南省电业总公司的葛某,他分管工程项目,我自已亲自找他的,他说要走正规路子才能中标。葛某明确说有罗山这个工程,章某和严家新见我也说有这个项目。2013年1月25日《争取罗山县电业局施工项目协议》,这协议由章某用他的房产证抵押,章某签名后给我说过,让我用���庙仙赵洼的林权证作抵押。我没有说过和对外宣称我的亲戚是江苏省委常委樊金龙。2014年3月5日《争取罗山县电业局施工项目协议》、2015年1月26日的《保证书》和2015年5月26日的《保证书》、2015年7月21日的协议、2013年4月7日借条30万、2013年5月2日借款30万、2014年3月5日借条30万、2014年8月26日借条10万都是我签的。我给严家新承诺中标就一起做,不中标就退钱,我现在没有退钱。我给他的加盖有河南省电力公司章的《入围通知书》复印件是假的,原件没有。我拿这些钱在徐州做修路的工程,我投资60万,另有70万葛某还没有退回。我没有葛某的电话,我是到郑州与他见面,严家新给我几次钱我分5次都给他了,他现已退二线。我是通过一个老板(名字忘了)认识葛某的,我找葛某时他用公共电话,电话我记不着。其2016年6月2日供述:罗山县电业局办公大楼这个���目是章某和严家新找我的,我说有亲戚,能中标不退钱,不中标就退钱。我的关系是河南省电业局分管工程项目的葛某,我是通过山东作工程的朋友(忘记是谁)认识他的。葛某主动找我,他用固定电话找我,电话我记不清。我们在郑州见了几次面,一般在茶吧,具体地点我记不清。我从严家新手里得到的钱给葛某了,是在郑州现金给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忘记了,我没给过别人现金,没给过刘小艳和我父母。其2016年7月26日供述:我记得从严家新手中拿了130万元,好像有5张条子。葛某有50岁左右,中等身材,身高1.75米左右,戴一付眼镜,肤色我说不上,我们交流都用普通话。其2016年12月12日供述:2012年,章某要我帮忙争取罗山电业局办公楼的项目,我同意了,他说要严家新来投资,后来严家新同意了。我共拿了严家新1**万元,其中130万元有借��。刘小艳的父亲不是樊金龙,原中央某领导人不是刘小艳的姥爷,我不认识葛某。10、被告人刘小艳2016年5月14日供述:章朋没有将现金或银行卡交给我,他没有固定职业,我在淮安市华源保温材料厂作会计,我不认识樊金龙和河南省电力公司老总。其2016年5月16日供述:我和章朋是男女朋友,一起生活有七、八年但未结婚。听章朋讲帮严家新等人运作电力公司办公楼的事,具体不清楚。听和严家新一起合伙的黄某1及章朋本人讲,章朋从严家新手中拿了130万元。章朋说钱投资到修路绿化及搞驾校了,他投资了几十万,详细情况不知。没有樊金龙和原中央某领导人这样的关系。从未听章朋说过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某,章朋不认识他。我见过章朋与严家新签合同,好像是帮严家新、黄某1等人运作罗山电力办公楼的事,也见过章朋打借条,我在2015年7月21���的协议上签过一次字,当保证人。严家新的钱有3次是当我的面给的章朋共90万,见过章朋将加盖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章的《入围通知书》给严家新他们。后来严家新和黄某1多次找章朋和我要钱,我们就是往后拖,许诺过段时间给,实际都是搪塞,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罗山县电力办公大楼这个事是假的,没有这个项目。章朋编这个项目是因为他做生意赔了,需要钱,想拆东墙补西墙。这个骗局我是在严家新第二次给钱时知道的,但我没参与。其2016年11月22日供述:我和前男友章朋是在大学时认识的。大概2012、2013年时,章朋对我说要弄一个电力公司大楼的项目,由严家新出资,具体我没问他。后来我和章朋到过罗山几次,其中有一次我在一份与严家新的协议上签字,内容章朋给严家新30万元,就是章朋之前和严家新一起做项目时投资的钱,但后来章朋钱也没给。再后来我就不清楚了。其2016年12月1日供述:章朋向别人说我是樊金龙的女儿,樊金龙是我老家的一个市长。其2016年12月15日供述:章朋借了严家新1**万元,拿有东西作抵押。他们俩合作罗山电力公司办公大楼,我最后知道这个项目不存在。严家新提供的他和我通话内容整理出的材料,是我与严家新通话的内容,但这是章朋写好了之后我直接读的。严家新每一次给我打电话我都按的是免提,每次章朋都坐在我身边,每一次我都是按章朋给我写的内容回答的。严家新每次打电话,章朋要是不在我就不接。我在2015年9月14日通话中提到的阿姨是谁我不知道,是章朋写好的。我说他们之前找了四家投资公司,他们是谁,哪四家公司我不知道,是章朋写好的,我照着读。邀标书是邀标入围通知书,意思是严家新的公司中标了,章朋给了严家新一份。��份入围通知书我现在觉得是假的,章朋说了很多假话,我不相信他说的话。章朋对他老家的人说我是樊金龙的女儿,樊金龙是我们淮安市的一个市长,我没有讲过我是樊金龙的女儿。章朋没有去弄罗山电力大楼项目,我知道他拿钱就是去弄绿化项目和建驾校。其2017年5月3日当庭供述:开始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没有参与第一笔30万元的诈骗。后来章朋说是向严家新借的钱用于投资驾校,并说实在不行的话他还有笔工程款。他一直这么对我说的。我只是辅助章朋,帮他隐瞒了一些事情,虚构社会关系。我只是在场,没参与商谈。11、2012年9月24日、2013年1月25日章某、严家新签订的《争取罗山县电业局施工项目协议》各一份,2013年1月25日章某、章朋、严家新签订的《争取罗山县电业局施工项目协议》,2014年8月10日严家新、章朋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2014年3月5日严家新、章朋签订的《争取罗山电力公司工程协议》,2014年12月8日盖有“河南省电力公司”字样的《入围通知书》,2015年1月26日章朋、严家新签订的《保证书》,2015年5月26日章朋给严家新出具的《保证书》,2015年7月21日章朋和刘小艳写给严家新的《协议》在卷,证明章朋与严家新意向合伙投资罗山电力大楼,章朋先后共从严家新处拿走136万,双方协议约定项目跑不成退钱,并连本带付两年利息等情况。12、国网河南罗山县供电公司2015年9月2日出具证明在卷,证明2012年至今,没有罗山县电力办公楼及相关配套工程的项目建设。13、国网河南罗山县供电公司经济法律部2015年9月10日出具证明在卷,证明2014年未立罗山电力公司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亦未就该项目进行过招标采购,罗山鑫新建筑安装公司从未中标该公司任何项目���且该公司名称自2013年12月25日已从河南省电力公司变更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并启用新印章,该公司向中标单位送达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加盖“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印章。1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人事董事部2016年7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葛某曾于2010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负责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全面工作。15、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章恩元在深圳打工,不愿意回罗山县公安局配合调查。16、2012年9月13日章朋借章某30万元借条、2013年1月25日章某借严家新30万借条、2013年4月7日章朋借30万借条(担保人章某)、2014年3月5日章朋借严家新30万借条、2014年8月26日章朋借严家新10万借条、2013年5月2日章朋借严家新30万借条在��,证明章朋先后从严家新手中共借款130万。17、严家新20**年9月24日农行卡转账给章朋30万业务回单、章某2013年4月9日农行卡转账给章朋10万业务凭条在卷。18、严家新卡号为62×××15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在卷。19、章朋、刘小艳在农行江苏省淮安分行的开户、办卡情况及章朋卡号为62×××18、刘小艳卡号为62×××17的交易明细在卷。20、严家新与刘小艳2015年9月14日、16日的通话记录,及两人之间互发的信息记录在卷。21、本院(2016)豫152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在卷,证明章朋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在卷,证明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枫桥派出所在苏州市��丘区何山路160号2-106室将网上在逃人员刘小艳抓获。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无犯罪前科证明在卷。2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严家新陈述被章朋骗取第一笔30万元后到淮安向刘小艳核实身份的,之后她都在场;刘小艳辩称章朋骗取严家新的钱款,其开始不知情,其没有参与第一笔30万元的诈骗。根据现有证据,刘小艳参与诈骗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06万元。刘小艳的辩护人辩称,刘小艳是从犯。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刘小艳是中途参与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刘小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刘小艳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小艳将涉案未退赃款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予以退赔,返还给被害人严家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祖��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 伯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向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