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月丽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丽,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91号原告:陈月丽,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彬,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去向不明,原告陈月丽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月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陈月丽负担。审 判 长 吕泽西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媛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