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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范官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官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49号罪犯范官明,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肥东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官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范官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官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官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开平审判员  潘中潮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