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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会会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会会,曹智立,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48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会会,女,1988年7月31号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曹智立,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3号地9栋1单元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9468169E。法定代表人:浦荣果被告: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18号内蒙古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2号楼5层5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85170518J。法定代表人:李旭明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会会、曹智立、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会会、曹智立、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何 露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