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33号原告:彭乐,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组,现住德惠市锦秀富苑1号楼4单元60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原告彭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彭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彭乐负担。退回原告彭乐案件受理费85元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