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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霍某与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星辰,吕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29号原告:霍星辰,男,汉族。被告:吕哲,男,其余情况不详。原告霍星辰与被告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霍星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霍星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