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德明、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明,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剑,杨舒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265号申请人:张德明,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6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84133345C。法定代表人:胡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剑,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申请人:杨舒洲,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张德明与被告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剑、杨舒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舒洲名下住房公积金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与卢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2幢1-70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杨舒洲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德明与卢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2幢1-701房屋(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丽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