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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阿拉腾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图布勒呼木德勒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本院在执行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