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文沂与明光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沂,明光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830号原告:于文沂,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王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95898248J。法定代表人:陆军,经理。原告于文沂诉被告明光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文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文沂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