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宿青山与被告刘小平、张伟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青山,刘小平,张伟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50号原告:宿青山,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刘小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张伟辉,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宿青山与被告刘小平、张伟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倩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