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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宿青山与被告刘小平、张伟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青山,刘小平,张伟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50号原告:宿青山,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刘小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张伟辉,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宿青山与被告刘小平、张伟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倩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