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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6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百适安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百适安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83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百适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法定代表人:杨大苟。被告: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危艮生。被告: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燕小秀。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百适安电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扣押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控侵权商品是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发货,即中山市东凤镇为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该地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谢晓婷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