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福佳#U2022大化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与谭贵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谭贵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006号原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凤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卒,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谭贵宾,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贵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