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民申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翁玉富、赵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翁玉富,赵建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玉富,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再审申请人翁玉富因与被申请人赵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873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翁玉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玉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