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翁玉富、赵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翁玉富,赵建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玉富,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再审申请人翁玉富因与被申请人赵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873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翁玉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玉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