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与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95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潘,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1栋3楼。法定代表人:陈益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