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怀进与张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进,张建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50号原告:刘怀进,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张建奇,男,成年人,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刘怀进与被告张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怀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怀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怀进负担。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秀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