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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邓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邓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邓羽,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邓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邓羽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1月10日2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街某巷某号南侧车棚内,盗窃王某江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邓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扣押发还,被害人表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明、邓羽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明、邓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邓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邓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丹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