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地生、李家旺与史杰、陈巧爱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地生,李家旺,史杰,陈巧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8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地生,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胜利村前进*组*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家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胜利村前进*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杰,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加州郡府*栋***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巧爱,女,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加州郡府*栋***号。系史杰母亲。再审申请人李地生、李家旺因与被申请人史杰、陈巧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再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再78号民事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李地生、李家旺对再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终结审查。李地生、李家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李地生、李家旺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学雷审判员 闫少波审判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