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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二胜与被执行人交城县洪相乡广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二胜,交城县洪相乡广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二胜,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洪相乡广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太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苏二胜与交城县洪相乡广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