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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0号罪犯何涛,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2)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何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何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何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涛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何涛共获得奖励分8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犯数罪,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采纳。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