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江兰、罗元、周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江兰,罗元,周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6��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江兰,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罗元,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周真真,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江兰,罗元,周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XX,江兰,罗元,周真真,但被执行人XX,江兰,罗元,周真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川1011执恢88号民事裁定书、(2017)川1011执恢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1011执恢8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位于龙泉驿区茶店镇前锋村11组63号1栋1-2层1号的证号为龙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面积为321.04㎡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位于龙泉驿区茶店镇前锋村11组63号1栋1-2层1号的证号为龙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面积为321.0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