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德英与临江市华通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英,临江市大华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德英,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临江市大华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忠森,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德英因与被申请人临江市华通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68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德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在审理中未充分考虑其所提供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德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并且张德英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鲁 艳审 判 员 肖继英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