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技有限公司,岳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223号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邵**,经理。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