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宝珠、江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珠,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珠,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涛,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涛银行账户存款465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