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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元,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段腾腾 来源:百度搜索“”